1、對政府部門行為不服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政府行為不服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其他機關組織行政行為不服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對機構改革后職能整合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承接其職能的行政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申請行政復議應向復議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按統一格式填寫,一式兩份,申請書請用黑色簽字筆或墨水筆填寫,所有材料請統一用A4紙復印,日期請統一填寫提交申請書當天的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法人或其他組織:
?、俜ǘù砣松矸葑C明書原件;
?、诜ǘù砣司用裆矸葑C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③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能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寫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代理人為律對)。師的,提供律師事務所函原件及律師證復印件(帶原件核
如為房屋征收補償案、房屋拆遷裁決案,加裝電梯案,申請人還需提供戶口本、不動產權(房地產權)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如同一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代表人需提供所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帶原件核對)、書面的推選證明。
(三)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確認、處罰等行為的有關證照、決定書、通知書、批文、復函等或證明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的必要證據資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四)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復議法定條件(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等)、支持復議請求及申請書中所主張事實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帶原件核對)。
(五)行政復議送達地址確認書: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行政復議審查方式是怎樣的?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5、行政復議辦理流程的怎樣的?
(一)復議受理環(huán)節(jié)。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行政復議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或逾期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二)復議審查環(huán)節(jié)。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復議決定環(huán)節(jié)。行政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復議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被申請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中止情形。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入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五)終止情形。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